在互聯網的吃瓜隱秘角落,一種以“吃瓜”為名的黑料号出黑色產業鏈正悄然蔓延。打著“明星八卦”“勁爆內幕”的群号旗號,各類社交平台湧現出大量出售QQ群號的吃瓜信息,這些群組表麵是黑料号出“吃瓜群眾”的聚集地,實則成為信息、群号日本道精品一区二区三区虛假謠言、吃瓜網絡詐騙的黑料号出溫床。從付費入群到二次轉賣,群号從擦邊內容到違法交易,吃瓜一條以隱私販賣為核心的黑料号出灰色產業鏈,正在挑戰法律與道德的群号邊界。
“吃瓜群”的運營者通過多重手段構建盈利閉環。初級引流階段,群号群主在微博、貼吧等平台發布“私我進群”“第一手爆料”等誘導性信息,吸引用戶加入中轉群。這類群組往往設置全員禁言,僅通過群公告展示付款碼,用戶需支付9.99元至20元不等的費用才能進入核心群。付費機製背後隱藏著精心設計的牟利策略:某案例顯示,單個中轉群81人付款即可獲利近千元,而群主通過裂變式拉新,可在短期內形成數百個關聯群組。夜夜欢A 一区二区三区
核心群的“資源”更暴露其違法本質。群主提供的“吃瓜合集”常以網盤鏈接形式存在,其中包含大量打碼的視頻、偽造的聊天記錄,甚至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的內容。部分文件名稱采用“文字+拚音”組合(如“密某直播”“某心APP”)規避審查,實際內容則導向軟直播平台或在線網站。更值得注意的是,這些資源被包裝成“可轉售商品”,群主鼓勵成員通過分銷鏈接獲利,形成“拉人頭”的多層級傳銷模式。
從民事侵權到刑事犯罪,“吃瓜群”運營者麵臨多重法律追責。上海某群主誤傳學生家長為“第三者”,在500人微信群公開其照片,導致當事人社會評價嚴重受損,最終被法院判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並公開道歉。此類案件揭示,即便無心之失也可能構成《民法典》第1024條規定的名譽權侵權,需承擔消除影響、賠償損失等責任。
更具危害性的是涉及物品傳播的刑事犯罪。濟南警方偵破的案例中,犯罪團夥通過剪輯境外網站內容,創建千餘個“吃瓜群”,以每位成員1.2-1.5元的價格批量出售群組,非法獲利超百萬元。根據《刑法》第364條,傳播電子信息群組成員達30人以上即可構成傳播物品罪,而組織者更可能麵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。2024年某地法院判決顯示,群主因放任成員傳播涉黃內容,被認定為間接故意犯罪,與直接傳播者承擔同等刑責。
這類群組的擴散已衍生出複合型社會危害。虛假信息傳播擾亂公共秩序,如“濟南女生被欺淩”謠言經剪輯後引發地域性恐慌,迫使網安部門投入大量偵查資源。軟內容誘導青少年群體,某APP通過默認18歲年齡設置規避未成年人保護機製,其“私密房間”功能使監管難度倍增。更值得警惕的是,39.6%的詐騙案件與“吃瓜群”存在關聯,犯罪團夥常以“做任務返利”為餌實施殺豬盤詐騙。
治理困境源於技術對抗與法律滯後。群組采用“短鏈接跳轉+動態更換域名”技術,使得89%的違法鏈接存活周期不足24小時。而現有法律對“情節嚴重”的認定標準(如傳播次數、獲利金額)尚未與大數據監測體係完全銜接,導致基層執法麵臨取證難題。某網安部門負責人透露,單個犯罪團夥可操控4.7萬個虛擬賬號進行自動化引流,傳統人工巡查效率不足應對。
破解治理困局需構建多元協同機製。技術層麵,可借鑒金稅四期“以數治稅”經驗,建立社交平台資金流監測係統,對頻繁出現9.99元、8.88元等特征金額的賬戶實施預警。法律層麵,建議將“創建違法群組”單獨入罪,參照《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傳播電子信息案件的解釋》第三條,降低入罪門檻至群成員20人。
公眾教育同樣關鍵。數據顯示,72.3%的受害者因“小額返利”心理落入詐騙陷阱,這說明需加強反詐宣傳的場景化滲透。建議平台在用戶掃描群二維碼時強製彈出風險提示,並建立“96110”反詐專線的一鍵舉報通道。可探索“信用懲戒”製度,對傳播違法信息的賬號實施連帶處罰,限製其支付功能與設備登錄。
這場關於隱私與流量的暗戰,既考驗著技術監管的敏捷性,也衡量著社會法治的成色。當“吃瓜”成為違法交易的遮羞布,唯有法律利劍、技術鐵壁與公民意識的共同覺醒,才能遏製網絡空間的隱秘毒瘤。未來研究可深入追蹤暗網與“吃瓜群”的關聯渠道,探索區塊鏈技術在群組溯源中的應用,為構建清朗網絡生態提供更立體的解決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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